投保責任險,將風險事先進行轉移,是防止或減少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風險的最好辦法之一。除此之外,貨運代理尚須采取其他的必要措施,以盡量避免損失的發生、降低其責任風險。
一、預防性措施
采取一些預防性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風險。比如加強對人員的培訓,使他們熟悉有關國際貨運代理的標準交易條件、接單條款及相關行業術語等,并能處理索賠和進行迅速有效的追償;在使用單證時,確保使用正確、規范,字跡清楚:保證在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下,其經營能夠被客戶及其分包人所理解和接受;雇傭的分包人、船舶所有人、倉庫保管人、公路運輸經營人等應為勝任職務和可靠的,國際貨運代理應通知他們投保足夠的和全部的責任保險;如果經營倉儲業、汽車運輸業,還應做好防止偷竊、失火等安全工作。
二、挽救性措施
挽救性措施分為:
拒絕索賠并通知客戶向貨物保險人索賠。
在協定期限內通知分包人或對他們采取行動。
在征得保險人同意后,只要可能,與貨主談判,友好地進行和解。
及時向保險人通知對國際貨運代理的索賠或可能產生索賠的任何事故。如有可能造成損失時,應及時將每一事故/事件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即使當時尚未發生索賠。如國際貨運代理發現做了不該做之事,或該做而未做之事時,必須告訴保險公司或向其提供下述資料:事故/事件發生的時間與地點;有關被保險人的姓名;發生或未發生的事情,今后可能提出何種索賠;事故/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金額;日后可能會成為索賠人的姓名與地址:有關交易的文件副本,包括:事故/事件發生前所收到的指示內容,服務條款與條件,及/或此筆交易中所使用的提單。
及時、適當地通知有關的空運、海運、駁運、陸運承運人,包括其他的貨運代理、貨物拼裝人、報關人及與事故/事件有關的保險公司,并及時提供法律上所要求的事故通知書。
立即將雙方有關要求與答復的書面材料的副本抄送保險公司,尚須將索賠人提出的口頭要求的記錄,或雙方口頭聯系(包括口頭要求與答復,或與此有關的交談內容)的記錄,提供給保險公司,并將在下述情況下發生的全部內部通訊記錄(或內部口頭聯系記錄)提供給保險公司:從事導致發生此項索賠的交易時;收到索賠進行處理時,或知道該事故/事件已發生進行處理時。
必須與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的法律代表,在索賠或訴訟的協商、調查,或訴訟中進行合作與協助;遇到貨物滅失或損壞時,與保險公司(責任保險人和貨物保險人)聯系檢驗事宜;向保險人提供單證和資料:收集支持案件的證據。保險公司的費用將限于應適用的保險單內所約定的免賠額外的費用,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證據、取得證據、出庭聆聽、出庭聽審、設法使證人出庭的費用。在指定關于索賠的律師以前要與保險公司協商。獲得授權的代表,包括律師也應有義務與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的法律代表進行合作與協助。所以,須通知這些人或這些人的單位,有關進行此項合作的職責。對于被他人認為的疏忽行為必須嚴守秘密,除非法律要求披露。當然對律師可以披露此疏忽行為與錯誤。
沒有保險公司的允許,既不承認責任也不處理索賠。被保險人不得在沒有獲得保險公司書面授權的情況下,承擔任何經濟義務,承諾支付任何款項,或任何金額。不得對某項索賠做出任何負有責任的陳述或行為。如果做出此種陳述或行為,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的拒賠,即使此項賠償或許是在保險單承保范圍之內。
不得在沒有得到保險公司特別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予以訴訟時效的延期。
采取上述挽救措施時,尚須注意在以下情況無權對保險公司采取法律行為:未遵照保險單所規定的全部條款與條件行事或損失金額尚未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員的裁決而獲得解決,或損失金額尚未得到被保險人、保險人和索賠人的同意該事故/事件發生超過訴訟或仲裁時效后采取的法律行為。在請求法院裁定被保險人在這一事故/事件中對損失是否負有責任的案件中,被保險人與索賠人均不得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或共同被告。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發生有關承保爭議時(包括保險公司是否有責任為被保險人抗辨某索賠案),還應注意適用下述規定:首先應盡快向保險公司提供下述情況;任何有關的文件、通訊、抗辨書、向對方提供的文書副本、合同等;和按時間順序排列的、導致發生有關索賠的有關事實與有關情況,以及最了解該項索賠的人員的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一份詳細說明,解釋該項索賠應屬于承保范圍的所有理由。如果將上述資料提交給保險公司仍不能解決與其之間的爭議時,可采取法律手段解決。
三、補償性措施
關于補償性措施,我們可以結合國際貨運代理投保責任險的幾個實例,來分析一下國際貨運代理如何向保險人進行索賠,其中哪些損失會得到賠償,哪些損失則無法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
(一)承保范圍內的責任,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
1998年,香港某貨運代理受委托人的委托,將35包中國絲綢分別裝入集裝箱運往日本的YOKOHMA 和意大利的GENOA。由于裝箱人員的疏忽,錯將發往日本 YOKOHAM 的 B/L NO.CSC/98017 貨裝入發往意大利 GENOA的 B/L NO.CSC/98018 貨中,造成 YOKOHAM 日本客戶急需的貨物不能按時收到,要求以空運形式速將貨物運至 YOKOHAM,否則整批貨無法出售,其影響更為嚴重。為了減少客戶的損失,委托人通知有關代理將貨物空運到 YOKOHAM,另外將誤運到 YOKOHAM 的貨運到意大利 GENOA 去。這樣使產生兩票貨物的重復運輸費用,共計 14724.04 港元。上述損失是貨運代理的裝箱員失職,導致貨物錯運造成的,因此,其責任全部應由貨運代理承擔。
鑒于該貨運代理投保了責任險,且保單附加條款A明確規定:本保單承保范圍延伸至由于錯運貨物所產生的重復運輸的費用及開支,只要不是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故意或明知造成的。根據保單條款的上述規定,在貨運代理賠付了委托人后,保險公司賠償貨運代理所承擔的全部損失。同時,又因該保單規定了免賠額為3500港元,故保險公司從應賠付的14724.04港元中扣除3500港元的免賠額,貨運代理實際獲得賠償金額為l1224.71港元。
從本案的索賠過程,我們可以總結出三點:一是承保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由于造成本案錯運的責任完全在承保范圍之內,因此,保險公司給予了全額賠償。二是保險公司扣除了免賠額。投保時,保單中一般都會有免賠額條款,如果索賠金額未達到免賠額,則保險公司免賠,即損失會全部由投保人自己承擔;如果索賠金額超過免賠額,則保險公司賠償超過免賠額部分的損失。所以,本案超過免賠額部分的損失為11224.71港元。三是貨物錯運后,被保險人采取的補救措施一定要及時、合理,既不可不采取任何措施,使損失繼續擴大,也不可采取不合理措施,使費用增大。被保險人在采取措施之前,最好征得保險公司的意見,尤其是在改變運輸方式、加大費用支出的情況下以免事后向保險公司索賠時產生糾紛或得不到全部賠償。
(二)貨運代理過失,責任保險人給予賠償
某貨運代理作為無船承運人承運一批貨物,從新加坡運抵倫敦,并簽發了提單,該提單符合信用證的要求。貨運代理將實際承運人簽發的海運提單交給倫敦代理人,并指示其一定要憑無船承運人的提單換海運提單。但由于該代理人的過失,在未收到無船承運人提單的情況下,就將海運提單交給了收貨人。結果收貨人提貨后,拒付運費和貨款。于是發貨人為索賠貨物價值向無船承運人起訴,作為無船承運人的貨運代理則通知其責任保險人賠償。
本案無船承運人的倫敦代理人未按其指示行事,如果這一行為確屬偶然,即是由于“疏忽或過失”所致,則在查清責任之后責任保險人應予受理。即使代理人的行為帶有欺詐性質且為故意,只要無船承運人能證明他自己并非為欺詐的一方,責任保險人就應接受該賠償。
(三)貨運代理錯交貨,責任保險人予以賠償
1998年10月,某貨運代理在碼頭誤將一個編號為 CRXU2074783 的 20 英尺集裝箱交給某拖車公司運往大陸,并于次日通過海關到達收貨人廠房,拆箱后發現不符。經向口岸海關解釋并提供有關證據,辦理了出關手續,將貨拖回香港。然后,把真正屬于大陸收貨人的編號為YTLU2974783 的 20 英尺集裝箱發運給收貨人。兩個集裝箱對調所產生的額外費用為5萬元人民幣。貨運代理與拖車公司協商解決,各自承擔一半,即2.5萬元人民幣的損失。貨運代理賠付后,依據責任險保單條款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分析此案,造成這一損失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貨運代理有過失,將集裝箱錯交給拖車公司;另一方面,拖車公司的司機也有責任,即當收到集裝箱時,未仔細核對發現問題。因此,雙方各承擔一半損失。而國際貨運代理根據其投保的責任險條款,該錯交貨物所引起的損失屬責任險承保范圍,因此,在扣除免賠額(如有)后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應有的賠償。
(四)集裝箱貨物短少,屬責任保險賠償范圍
發貨人將 500 包書委托倫敦一經營聯運業務的貨運代理,貨物自倫敦運抵曼谷。該批貨物被裝入一集裝箱,且為貨運代理自行裝箱,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運。承運人接管貨物后簽發了清潔提單。貨物運抵目的港曼谷時,鉛封完好,但箱內 l00 包書卻不見了。發貨人向貨運代理起訴,訴其短交貨物。
從本案的索賠性質分析,應該說屬于責任險范圍。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貨運代理應對貨物運輸的全程負責,也就是說自接受委托、從發貨人手中接收貨物起,直至如數交給收貨人的全程負責,更何況貨物是由其自行裝箱。
(五)承保范圍外的責任,得不到保險人的賠償
l998 年 1 月,某貨運代理受鐵道部某隊委托,為西康鐵路一線橋吊裝鋼筋混凝土預制梁。梁長 20 米、高 0.9 米、寬 l 米,中梁設計重量為 21.7 噸,邊梁設計重量為 2533 噸,吊裝高度為 2.7 米。一天傍晚,當施工人員將一根中梁和一根邊梁吊放上橋墩時,天色已昏暗、視線不清,于是決定收工,次日繼續作業。次日上午開始重新作業。由于前日吊裝上去的邊梁尚墊有墊木,縱向間隙也需調整,所以首先要對已吊上去的邊梁稍稍提起,以便取出墊木,調整間隙。預制梁剛吊離橋墩約 0.3 米高時,即發生吊車臂撞擊中梁,吊臂折彎,吊鉤中心偏離,吊起邊梁的鋼絲繩被閃斷,邊梁墜落地面,明顯斷裂,經檢驗己毫無價值,居全損。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是:貨運代理的吊車修理費約20多萬元人民幣,委托人的兩根預制梁約6萬元人民幣。此前,該貨運代理投保了責任險,但貨運代理所從事的吊裝預制梁任務是否屬于其業務范圍?上述事故中,貨運代理自身的財產損失即吊車的修理費和委托人的兩根預制梁的重新購置費是否屬于責任保險范圍?貨運代理責任險包括的范圍是什么?
保險公司承保的貨運代理責任險,是指貨運代理在其正常業務范圍內發生的事故所應承擔的責任,而不承保貨運代理從事非正常業務范圍的工作所產生的責任。本案中,貨運代理承擔一項工程橋梁的鋼筋混凝土預制梁的安裝任務,已超出貨運代理經營的范圍,純屬貨運代理在其正常業務之外承攬的項目,因此,所產生的損失責任不屬于作為貨運代理應承擔的責任范圍,故保業務之外承攬的項目,因此,所產生的損失責任不屬于作為貨運代理應承擔的責任范圍,故保險公司是不會給予賠償的。
至于吊車本身的損失更不在貨運代理責任險范圍內,而屬財產險范圍。如果是因托運人所報預制梁重量有誤,而使吊桿折彎,造成吊車損壞和預制梁的墜落斷裂,則應由委托人承擔該財產損失并負責賠償。
假如貨運代理在自己的碼頭或倉庫場地進行正常的吊裝貨物,因吊車本身發生故障或其操作人員的過失導致貨物受損,一般來說屬貨運代理責任險范圍,因為他所從事的是貨運代理業務范圍內的活動,除非是貨主本身原因造成吊車發生故障,使吊車受損與貨物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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