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股東死亡后,股東資格可以繼承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死亡后其遺產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股東的出資作為股東個人的合法財產,在自然人股東死亡后,也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舉例:股東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存在配偶及子女的情況下,關于該股東的公司股權的比例分配問題,因被繼承人最后取得公司100%股權的時間是在與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該股權所包含的財產權利,應認定為被繼承人股東與其配偶共同所有的財產。在被繼承人股東去世后,依法應當先將該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即50%的股權分出為被繼承人股東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對于被繼承人股東所持有公司剩余50%的股權,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被繼承人股東去世后,其財產共有人和繼承人不僅享有繼承公司股權涉及的財產權利,亦當然有權繼承公司股東資格。且盡快完成公司的股東資格確認,亦有利于解決公司目前形成的僵局,保障公司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以維護被繼承人的各位繼承人的財產權利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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