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中,快遞是連接買方和賣方的重要一環,可以讓消費者在幾天之內收到心儀的物品,但其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貨物破損而引發的快遞服務合同糾紛。
甲某通過APP下單,向某快遞公司交寄一只名牌包,付款方式為到付現結,運費金額23元,未保價。貨物送達目的地后,因收件人拒收,貨物被退回。后經甲某檢查發現包有部分損壞,要求該快遞公司照價賠償,而快遞公司只同意按快遞費5倍賠償,故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某通過APP下單,某快遞公司接單并由快遞員上門收取貨物,雙方成立快遞服務合同關系,該快遞公司自接收原告交寄的貨物時起,應當對貨物承擔受損、滅失的風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應當由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快遞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曾就限額賠償內容向甲某進行說明,故限額賠償內容對甲某無效,該快遞公司理應按實際損失在其過錯范圍內予以賠償。案涉貨物系奢侈品,除修理費用外,仍應考慮貨物貶損價值,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損壞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決某快遞公司賠付甲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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