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冷鏈倉儲中的貨損爭議?
2025年,青島某國際貿易公司從加拿大進口50 噸凍原條多春魚,委托青島某貨代公司辦理全程物流。貨代公司與青島某運營管理公司簽訂《倉儲合同》,約定將貨物存放于保稅區倉庫,由運營管理公司負責檢測期間的倉儲及外包裝消殺。然而在貨物出庫消殺過程中,因未及時采取冷藏保護措施,貨物出現嚴重緩化,經鑒定損失達 131 萬余元。
問:關于案件中的合同主體與權利穿透:國際貿易公司作為實際貨主,能否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倉儲方索賠?
問:貨損責任劃分:倉儲方未安裝托盤導致貨物脫離冷藏環境,與貨主未及時跟進處置,責任如何界定?
問:股東連帶責任:作為運營管理公司唯一股東的冷鏈物流公司,未證明財產獨立,是否需承擔連帶賠償?
青島海事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926 條 "受托人披露義務",認定國際貿易公司可代位行使貨代公司在倉儲合同中的權利。結合鑒定報告,倉儲方因操作流程缺失(未使用托盤導致低溫中斷)承擔 70% 主要責任;貨主因未及時監督止損承擔 30% 次要責任。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同時因冷鏈物流公司無法證明財產獨立,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
二、解決方案:從案例看倉儲合同風險防控體系構建
(一)跨境貿易場景:建立 "合同主體穿透" 風險預案
1.委托代理關系可視化
貨主在委托貨代時,應在《貨運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 "受托人披露義務",即當倉儲方出現違約時,貨主可直接介入合同關系主張權利。
2.示例條款:受托人在與第三方簽訂倉儲、運輸合同時,應向委托人完整披露合同主體信息。當第三方出現違約行為時,委托人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926 條直接向第三方主張權利。
3.關聯公司責任鎖定
對倉儲方為子公司的情形,貨主可在合同中增加 "股東連帶擔保條款",要求母公司承諾 "若子公司無法獨立承擔責任時,母公司自愿承擔連帶責任",或在履約過程中定期收集倉儲方的財務審計報告,提前固定財產混同證據。
(二)操作流程場景:全鏈條溫控管理與責任留痕
1.倉儲操作標準化設計
出入庫溫控節點:在《倉儲合同》中明確約定 "低溫貨物裝卸必須使用保溫托盤,裝卸時間不得超過 30 分鐘,溫度監控記錄需實時同步貨主",并配套違約條款(如每超時 1 分鐘扣減 1% 倉儲費)。
2.異常情況響應機制:要求倉儲方建立 "5-30-60" 預警體系(5 分鐘內發現溫度異常,30 分鐘內啟動應急制冷,60 分鐘內書面通知貨主),相關操作記錄需保存 2 年以上。
3.損失擴大的止損義務
貨主應建立 "雙軌監控" 機制:既通過倉儲方的 TMS 系統實時查看溫度數據,又定期(每周)派第三方檢測機構現場抽檢。當接到異常通知后,需在 24 小時內決定是否轉移貨物,避免因處置延遲導致責任比例上升。
(三)法律風險場景:證據鏈構建與責任劃分策略
1.關鍵證據固化方案
履約證據鏈:包括但不限于倉單(需注明貨物初始狀態、包裝要求、儲存溫度)、每日溫控記錄表(需倉儲方電子簽章)、貨損現場照片(需顯示時間水印、貨物位置)、鑒定報告(需選擇雙方約定的國家級冷鏈物流檢測機構)。
2.電子數據存證:通過 "區塊鏈 + 公證" 平臺對溝通記錄(郵件、微信)、操作視頻進行實時存證,確保證據不可篡改。
3.責任比例抗辯策略
倉儲方若需減輕責任,需重點證明:①已按合同約定配備合格設備(如提供冷庫檢測報告、托盤保溫性能認證);②及時履行了異常通知義務(需提供書面通知及貨主簽收記錄);③貨損部分因貨物自然特性導致(如提供多春魚凍融臨界點檢測數據)。
(四)企業合規場景:集團公司財產獨立管理
1.母子公司財務隔離機制
母公司需建立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子公司的每筆交易均有獨立的銀行流水、發票及合同,避免資金往來備注 "集團統籌"" 內部調撥 " 等模糊表述。
2.年度審計時,聘請第三方機構出具《母子公司財產獨立性專項審計報告》,重點說明固定資產、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的獨立核算情況。
3.連帶責任預防條款
在子公司對外簽訂的重大合同中,可增加 "股東有限責任承諾":"除非股東存在法定過錯,否則不因其持股關系承擔額外責任",同時明確約定 "財產混同" 的認定標準(如連續兩年未進行財務審計、資金往來無合理商業理由等)。
三、行業啟示:從個案到倉儲物流合規體系升級
(一)自貿區企業操作指引
1.外貿企業:建立 "進口貨物溫控檔案",對每批次冷鏈貨物的運輸溫度、倉儲記錄、檢測報告進行數字化管理,實現全流程可追溯。
2.貨代企業:在代理協議中明確 "轉委托責任條款",即因倉儲方違約導致貨主損失的,貨代可協助貨主追責但不承擔連帶責任。
3.倉儲企業:投資建設智能倉儲管理系統,實現溫度異常自動報警、操作流程自動留痕,從技術層面降低人為失誤風險。
(二)風險投保與爭議解決
1.貨主可購買 "冷鏈物流綜合險",覆蓋運輸、倉儲、通關環節的貨損風險,同時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代位求償權優先行使條款"。
2.建議在倉儲合同中約定 "先調解后仲裁" 條款,選擇中國海仲等專業機構處理爭議,利用行業專家資源提高責任劃分的專業性。
青島凍魚案折射出跨境倉儲合同糾紛的典型矛盾 —— 既涉及復雜的主體法律關系,又包含專業的冷鏈技術爭議。企業需從合同設計、流程管控、證據管理三個維度構建風險防火墻:通過明確權利義務條款避免主體穿透爭議,借助標準化操作流程降低技術失誤風險,利用全鏈條證據固化保障責任認定公平。此案的裁判也為同類案件樹立了 "過錯與責任相適應" 的裁判標桿,提醒倉儲物流企業尤其是集團化運營主體,務必重視財產獨立管理與操作合規,方能在自貿區外貿高速發展中實現風險可控、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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