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糾紛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糾紛案例:韋某兵與某房地產公司、某投資公司、某鴻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產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成立,股東某投資公司持股95%,股東某鴻公司持股5%,韋某兵由某房地產公司的大股東某投資公司委派到該公司擔任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18日,在某石化集團下發《關于干部免職的決定》后,某投資公司發出免職通知書,免除韋某兵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的職務,某鴻公司同意該免職決定。韋某兵被免職后,某房地產公司未選任新的法定代表人,也未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變更申請及相應文件,導致韋某兵被免職后,仍然對外公示為法定代表人,在某房地產公司相關系列金融案件中被限制高消費。故韋某兵向法院起訴請求滌除其在某房地產公司注冊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記。
法院的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是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登記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內部而言,公司與法定代表人之間為委托法律關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基礎是公司的授權,自公司任命時取得至免除任命時終止。公司權力機關依公司章程規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即為終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以及章程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的,公司執行機關應當執行公司決議,依法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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